首页->业务介绍->期限承诺  
检定、校准和检测工作期限的规定

  • 常规计量器具检定、校准工作期限的规定
    a)中南大区内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、本省市(县)计量技术机构送检的计量标准器具、企事业单位送检的最高计量标准、定点本院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其它委托检定、校准的计量器具工作期限5个工作日。
    b)对于与本院签订计量检定、校准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的单位,其工作期限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期限执行,最长工作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。
    c)现场检定、校准应按与顾客约定的时间执行,尽可能优先安排按业务发展部统一组织的综合性检定、校准和检测工作。现场检定、校准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现场检测单送交仪器收发室,并在返回本院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证书。对于集中巡检专业组,在返回本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证书。汽车检测线项目返回本院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证书。与顾客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执行。
    d)客户对检定/校准工作期限有特殊要求(如加急等),在不违反计量技术法规的前提下,其特殊要求应予以保证。
    e)对无能力检定/校准的仪器,经专业室负责人批准同意,应在24小时工作时间内退回仪器收发室。仪器收发室应在4小时工作时间内通知客户。
  • 特殊类型的计量器具因检定时间长,或需进行集中检定,其检定、校准工作期限分别规定为:

  • a)二等量块、一等标准电池、一、二等标准电阻、一等砝码、二等水银温度计、二等铂电阻温度计、贝克曼温度计和普通温度计工作期限为10个工作日。
    b)一、二等平晶、长平晶、毛细管粘度计、二等标准粘度油、高稳晶振和一等水银温度计工作期限为15工作日。
    集中检定的工作期限按集中检定计划开始之日起计算。
  •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(样机试验)的工作期限为2个月。

  • 科技成果检测鉴定的工作期限为3个月。

  •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按计划规定时间完成。

  • 其它检测服务的工作期限与顾客约定。

  • 例外情况的规定

  • a) 检定不合格需修理或送检仪器配套设备不全,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与顾客协商修理或补送配套设备并确定时间,并通知仪器收发室。
    b) 凡遇特殊检定、校准项目,需加工夹具或单独配制样品等情况,工作期限与顾客商定。
    c) 凡遇本院计量标准送检或发生故障,需临时暂停对外开展检定、校准、检测工作时,质量管理部和专业技术部门应及时告知业务发展部,并在仪器收发室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。其工作期限可以适当顺延。
    d)对于其它例外情况,由专业室负责人采用人员、设备等调度方法予以解决。如遇难以抗拒的原因,由专业室负责人批准并报业务发展部备案,其工作期限可适当顺延2个工作日。
  • 检定、校准、检测工作期限以专业室负责人完成签发证书或报告时间确定。

  • 仪器收发室在接受客户仪器设备后,24小时工作时间内将仪器设备送达相关专业室。

  • 检定、校准和检测工作收费的规定

  • 凡是列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项目,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收费标准,不得随意变动收费标准。

  • 未列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计量器具检定、校准项目,比照国家(省)收费标准中同类参数、测量范围、准确度等级的项目收费。

  • 综合性检测、有特殊要求的校准、检测、修理等服务项目,应与顾客协商或签订协议,按协议收费。

  • 业务发展部和各专业室负责人在授权职责权限内,可对协议收费项目给予适当的优惠。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收费标准、谋取个人私利。一经发现,本院将予以严肃查处。

  • 收费中遇有特殊情况,业务发展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协商解决。

  • 顾客对本院检定、校准和检测工作期限和收费的异议,由业务发展部受理,并按本院《抱怨(申诉)处理程序》(代号:HJ/QB026-2004)执行。

  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