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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定、校准和检测工作期限的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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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a)中南大区内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、本省市(县)计量技术机构送检的计量标准器具、企事业单位送检的最高计量标准、定点本院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其它委托检定、校准的计量器具工作期限5个工作日。 b)对于与本院签订计量检定、校准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的单位,其工作期限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期限执行,最长工作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。 c)现场检定、校准应按与顾客约定的时间执行,尽可能优先安排按业务发展部统一组织的综合性检定、校准和检测工作。现场检定、校准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现场检测单送交仪器收发室,并在返回本院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证书。对于集中巡检专业组,在返回本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证书。汽车检测线项目返回本院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证书。与顾客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执行。 d)客户对检定/校准工作期限有特殊要求(如加急等),在不违反计量技术法规的前提下,其特殊要求应予以保证。 e)对无能力检定/校准的仪器,经专业室负责人批准同意,应在24小时工作时间内退回仪器收发室。仪器收发室应在4小时工作时间内通知客户。 a)二等量块、一等标准电池、一、二等标准电阻、一等砝码、二等水银温度计、二等铂电阻温度计、贝克曼温度计和普通温度计工作期限为10个工作日。 b)一、二等平晶、长平晶、毛细管粘度计、二等标准粘度油、高稳晶振和一等水银温度计工作期限为15工作日。 集中检定的工作期限按集中检定计划开始之日起计算。 a) 检定不合格需修理或送检仪器配套设备不全,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与顾客协商修理或补送配套设备并确定时间,并通知仪器收发室。 b) 凡遇特殊检定、校准项目,需加工夹具或单独配制样品等情况,工作期限与顾客商定。 c) 凡遇本院计量标准送检或发生故障,需临时暂停对外开展检定、校准、检测工作时,质量管理部和专业技术部门应及时告知业务发展部,并在仪器收发室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。其工作期限可以适当顺延。 d)对于其它例外情况,由专业室负责人采用人员、设备等调度方法予以解决。如遇难以抗拒的原因,由专业室负责人批准并报业务发展部备案,其工作期限可适当顺延2个工作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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